Online declaration & Declarations
Working group & Expert column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聯盟名稱:中文名稱為中國綠色制造聯盟,英文名稱為Green Manufacturing 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為GMAC。
第二條 聯盟性質:中國綠色制造聯盟(以下簡稱“聯盟”)是在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導下,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電子第五研究所聯合相關企業、知名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機構行業組織和地方政府、園區等單位,按照“平等、開放、協作、共贏”原則,自愿組成的全國性、綜合性、領先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 聯盟的宗旨:積極響應國家綠色制造發展戰略,以促進工業綠色發展為目標,集聚“政產學研用”各方優質資源,促進聯盟成員之間資源共享和互惠互利,提升中國制造綠色發展水平。
第四條 聯盟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相關產業發展的方針、政策。
第五條?秘書處設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電子第五研究所。
第二章 聯盟任務與工作內容
第六條 聯盟立足于搭建綠色制造領域的合作與促進平臺,聚集領域內中堅力量及相關機構,服務企業,支撐政府決策,推進綠色制造發展,為實施《中國制造2025》和推動工業綠色發展提供必要支撐。
第七條 聯盟任務是建立健全綠色制造體系,發揮聯盟廣泛聯動的樞紐作用,著力打造五大平臺,即綠色制造理念傳播平臺、綠色制造診斷服務平臺、綠色制造金融對接平臺、綠色制造+互聯網平臺、綠色制造國際合作平臺。
第八條 聯盟工作內容:
(一)宣傳貫徹國家綠色制造領域的方針政策;
(二)開展綠色制造領域重大及共性問題專項研究;
(三)參與標準制訂,推動國內標準與國際標準對接互認;
(四)開展多種形式的會議活動,搭建線下交流平臺;
(五)建設綠色制造線上公共服務平臺;
(六)完善綠色制造人才培訓、企業咨詢、信息共享等服務體系;
(七)開展工業綠色發展相關賽事,開展綠色公益活動;
(八)協助開展綠色制造試點示范工作;
(九)開展綠色制造國際國內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聯盟會員
第九條?聯盟實行單位會員制。
第十條?會員入會基本條件:全國和地方性相關聯盟、協會、行業龍頭企業、科研單位、金融機構、大專院校等與綠色制造領域相關單位,凡承認中國綠色制造聯盟章程,愿意參加聯盟工作,向聯盟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即可成為聯盟的單位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加入聯盟程序:
(一)向聯盟秘書處提交《加入聯盟申請表》;
(二)聯盟秘書處初審申請表并上報常務理事會;
(三)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四)履行相關程序后成為聯盟會員。
第十二條??聯盟會員包括普通會員單位、理事單位、副理事長單位和理事長單位,分別享有下列權利:
普通會員單位:
(一)可以免費獲得聯盟面向全體會員統一發布的資訊信息;
(二)可以免費參加聯盟面向全體會員組織的會議;
(三)可以優惠價格享受聯盟提供的有償服務;
(四)按聯盟規則,監督聯盟的重大事宜。
理事單位除享有普通會員單位的上述權利外:
(一)可推薦一名代表擔任聯盟理事;
(二)可承接聯盟發起和支撐的政府、企業、機構等委托的合作項目;
(三)可免費參加聯盟組織策劃的交流研討性會議。
理事長、副理事長單位除享有理事單位的上述權利外:
(一)可提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
(二)可推薦一名代表擔任聯盟常務理事;
(三)可優先承接聯盟發起和支撐的政府、企業、機構等委托的合作項目;
(四)在聯盟開展的宣傳活動中優先享有展示機會。
第十三條??理事單位由普通會員單位根據權利義務要求自主申請擔任,副理事長單位由理事單位根據權利義務要求自主申請擔任,理事長單位由主要發起單位產生;首屆理事單位和副理事長單位由參與聯盟組建的發起單位組成,首屆理事長單位由指導委員會指導確定。
第十四條 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規和行規行約,遵守聯盟章程及規章制度,執行聯盟決議;
(二)積極參加聯盟組織的各類活動,承擔和配合聯盟委托的各項工作,并提供聯盟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三)按時參加理事會會議,積極完成理事會指定的工作任務;
(四)全力維護聯盟的權益和聲譽,不得以聯盟名義從事有損行業聲譽和侵害客戶利益的活動;
(五)設立一名聯絡員,向聯盟及時反映本單位的信息,提供會員的資料和變化情況;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聯盟秘書處。會員如果連續2年無故不參加聯盟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聯盟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聯盟接受指導委員會的工作指導和戰略咨詢委員會的咨詢指導。聯盟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專家委員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下設秘書處。
第十八條?聯盟全體成員組成聯盟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由聯盟秘書長召集。會員大會須有聯盟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除非另有規定,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或緊急情況,經理事會或半數以上會員提議,可召開會員大會臨時會議。
會員大會職責:
(一)審議聯盟章程;
(二)審議聯盟發展規劃和工作方針;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聯盟的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指導委員會由工信部相關領導組成,聯盟在指導委員會的指導下開展各項工作。戰略咨詢委員會成員由業界權威院士、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成員由理事會聘請,由綠色制造領域知名專家組成。
第二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聯盟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聯盟秘書長召集,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會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制定聯盟章程;
(三)提名、選舉和任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決定理事會會員單位;
(四)決定專家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聘任;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聯盟年度工作報告并向會員大會報告;
(七)制定聯盟發展規劃和工作方針;
(八)監督指導聯盟秘書處工作,聽取和審議秘書處工作報告;
(九)監督聯盟資金使用、項目實施;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聯盟設常務理事會,名譽理事長、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為常務理事會成員。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駛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有權提議聯盟秘書處組織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 聯盟名譽理事長由指導委員會聘請,首屆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由指導委員會提名,由常務理事會選舉通過;根據聯盟發展需要可增選副理事長,由常務理事會協商指導委員會確定增選名額,由副理事長單位提名人選,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聯盟設立秘書處作為日常辦事機構,設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實行理事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秘書處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負責組織、管理、協調聯盟的各項工作;
(二)負責會員大會會議及理事會會議的籌備和召開;
(三)起草聯盟年度工作報告;
(四)負責受理加入聯盟的申請,對申請單位資格進行初步審查;
(五)依據聯盟章程和有關制度提議除名違規聯盟成員及受理聯盟成員退出聯盟的申請;
(六)會員大會和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聯盟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本聯盟不收取會費。
第二十五條 本聯盟經費來源:
(一)政府撥付的項目經費
(二)商業性活動經費;
(三)聯盟成員的自籌經費;
(四)企業贊助費;
(五)機構委托項目費;
(六)其他合法性收入。
第二十六條 聯盟費用使用:
(一)聯盟理事會及會員大會費用補貼;
(二)聯盟內部刊物的編輯發行;
(三)聯盟組織考察活動費用補貼;
(四)其他合理支出。
第二十七條 聯盟依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準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 聯盟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聯盟經費用于支付秘書處日常辦公費用、工作人員勞務和聯盟其他事務所需費用。
第三十條 聯盟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條 對本聯盟章程的修改,須經聯盟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聯盟完成宗旨或自愿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后執行。
第三十三條 聯盟終止前,由會員大會選出清算委員會,負責清理債權債務,并處理與終止有關的一應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聯盟終止后的剩余財產,由清算委員會按照備案方案全權處置。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自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后生效。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中國綠色制造聯盟理事會。